【太公法鏡~鑑照善惡正邪立辨】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本條保護的法益是人格權
構成要件~
一、公然:
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網際網路係屬開放環境,
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人皆可
連上網站瀏覽其網頁內容而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網路上的網頁,部落格等亦係一種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的定義。
二、侮辱:
行為人以非事實的、抽象的粗鄙不雅言語、文字、圖片對特定人進行侮蔑辱罵嘲諷,使之名譽毀損人格降低的一種侵權行為。
對於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之方言以及語言之慣性等事項而不能一概而論。
三、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的知與欲
四、公然侮辱罪的加重結果犯形態:
行為人以【強暴】的方式觸犯公然侮辱罪
【強暴】的定義:
以有形之暴力行為加諸於被害人
※本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為告訴乃論。
※相關解釋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釋字第145號(公然的意義65/04/30)】
本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
文章摘錄自慈悲門:
www.mercy-sect.org/?p=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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